粤府办〔2016〕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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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林下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全省林下经济面积达到2982万亩,年产值489.4亿元。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实现林地增效、农民增收,助力山区脱贫奔小康,现就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农林领域供给侧改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推动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创业和增收渠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山区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为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机制,努力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农户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机制,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林地资源,打生态牌、走特色路,实现林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各地林业资源、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突出区域发展特色亮点,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 4.坚持典型带动、示范推广。以示范基地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发动引导广大农民参与林下经济发展。 (三)工作目标。努力建成一批经济效益好、农户积极参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相关技术研究及推广体系,引进和选育一批优良品种。大力发展林菌、林药、林花、林茶、林禽、森林蔬菜和以油茶为主的木本油料林等,丰富林下经济产品种类。完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休闲旅游和森林康养等产业链,提高产值和效益,提升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4500万亩,林下经济年综合产值达700亿元以上;建成国家级、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0个,省级林下经济扶贫示范县2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推动差异发展。根据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林地资源禀赋、森林分布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施策,实行差异化发展。珠三角地区着力打造都市型林下经济生态休闲养生品牌,重点发展以都市需求为依托的休闲养生、特色种植和特色家禽养殖,注重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升珠三角都市型林下经济产业附加值。粤北地区发挥生态环境和景观优势,重点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林下种养业和适度规模的林产品采集加工业,注重挖掘林下经济产业文化和传统地道南药品种,努力培育具有岭南特色的林下生态休闲康养产业。粤东、粤西地区突出沿海和湿地林下经济特色优势,重点发展林下珍稀品种种植和养殖,结合传统中药养生休闲文化,形成具有沿海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区域。 (二)激活生产要素,增添发展活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与交易,引导和推动农民依靠森林资源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下经济。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在林下经济设施用地方面参照设施农用地政策予以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资源,科学开展林下种养和森林旅游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创造条件。 (三)创新发展模式,提高经济效益。培育和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产业化运作模式,提高林下经济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建立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富有特色的省林下经济产业园,为全省林下经济科学研究、产品展示、技术推广等提供交流平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制定林下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技术规程和标准。出台相关评级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科学开展种养、采集加工和景观利用等,合理开发森林资源。 (四)建设示范基地,引领带动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全省用3年左右时间扶持建成一批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优的林下经济标准化建设示范基地。推动林下经济经营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入交流合作,建设林下经济产学研基地,研究培育适合广东发展的林下经济新品种,推广地方特色品种资源、科学种养技术、集约经营管理和产业化生产技术。积极发展森林人家、休闲养生、森林体验和森林小镇等林下经济特色类型小镇项目,树立品牌,打造亮点,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更多的农民参与林下经济发展。 (五)培育经营主体,促进优质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协会、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其申报相关扶持项目。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技术培训、贷款担保等服务,让农民分享更多增值利润。支持各地组建林下经济协会、林下经济科技服务平台和产业战略联盟,为各经营主体提供科技培训、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等产销服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职人才培训基地等,大力开展林下经济管理人才、技术推广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林下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林权管理等方面为林下经济经营者和农户提供服务;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接各类经营主体的需求,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探索建立林下经济产品认证机制,鼓励林下经济经营者申报使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标志,支持开展QS、GMP、GAP等认证工作。 (六)拓展产业功能,促进三产融合。开展林地立体复合经营,推动精准开发利用,促进林下经济产业向前端科技研发和后端加工及旅游业延伸,推动林下经济生产、采集加工、生态休闲旅游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相互融合,以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传统林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大数据”技术在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应用,引导社会投资建立全省林下经济产品交易中心,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电子商务,创新林下经济市场营销模式,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利用、产业链条的有效延伸和成本的合理控制。推进林下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示范,探索建立从田间生产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检查,统筹推进各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参照采取相应的措施部署推进林下经济发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金融、水利、电力、通信、交通运输、旅游、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科技服务、项目审批、资金投入和金融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监测统计、信息沟通、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财税等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从2017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林下经济,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开展林下经济科研与技术推广。同时,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使用方式,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林下经济发展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产品销售、深加工等方面按规定落实支持政策。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妥善解决林下经济经营者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信贷产品,拓展农村信用担保范围,充分利用林农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林下经济的信贷投入。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加大政策性贷款贴息力度,探索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为利用生态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林下经济政策性保险,增强企业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政银保”作用,为发展林下经济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提供支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发展路径、发展模式、实用技术、成功案例等,从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林权管理等方面为林下经济经营者提供服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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