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6〕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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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业龙头企业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着力延伸产业链、打造创新链、筑牢组织链、优化资金链、强化质量安全链和政府服务链(即“5+1”全链条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集约经营、不断提质增效,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以上,其中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带动农户数比2015年增长10%以上,争取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企业零突破、培育若干个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100家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农业龙头企业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经营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致富增收能力显著增强,社会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二、延伸产业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

  (三)鼓励企业发展特色种养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承担“一县一业”、“一乡一品”项目,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上限配套。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以农林牧渔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断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开展农机租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合作农户购置农机按政策予以补助。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种业创新、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深水网箱养殖、“菜篮子”生产基地等项目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四)支持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启动实施广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给予必要支持,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减损降耗。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拓宽农业内部挖潜增效空间。统筹现有农产品加工和技改有关补助资金,将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扶持范围。各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优先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对农业龙头企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用电、用水需求,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
             (五)引导企业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大城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建设,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枢纽平台扩容提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互联网+”模式,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主要农产品的仓储、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承担各级农产品收储业务。
             (六)推动企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对创建成效明显的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的必要建设用地以及景(园)区内道路、给排水、电力、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三、打造创新链,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七)着力提高企业科研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向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放并提供服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现代种业、科学种养、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机装备制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步伐,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省部(院)产学研合作、省(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统筹各级物联网发展资金,择优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发和应用物联网技术。
             (八)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把产学研合作完整地渗透到生产经营全链条,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广转化。推动中央驻粤科研机构以及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农业龙头企业共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支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争取获得先进的农业新品种、新成果、新工艺。
             (九)健全完善面向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着力打造广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农业科研成果项目储备库建设,为农业科研成果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院所或农业科技人员采取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十)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骨干员工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人才培育工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探索向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企业自主开展评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培训学校或实训基地,加强内部员工、合作农户的业务技能培训。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职业农民培训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部培训学校申报创建中等职业学校。
             四、筑牢组织链,增强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十一)做大做强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等形式开展合作,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在粮油糖、肉蛋奶、果蔬茶、鱼虾贝等行业,重点培育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标杆性领军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农技、粮油、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等涉农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广东农垦在天然橡胶、蔗糖、乳业、畜牧、粮油、剑麻等特色产业板块,积极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十二)支持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加强合作。推广“公司+N+农户”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实现有效对接和深度融合。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依法有序承接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并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于农户,进一步密切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十三)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推动农业龙头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农林牧渔业合作,加大天然橡胶等资源性产品开发力度,投资建设境外现代农业示范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适当进口我省紧缺的资源性农产品。积极培育出口农产品品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统筹安排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促进进口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利用省“走出去”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在境外投资(新设、并购)和农林牧渔业合作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农业龙头企业。
             五、优化资金链,多渠道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投入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统筹有关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保费补贴或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对农业龙头企业予以支持,培育一批超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2017年至2020年,每年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现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将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对农业龙头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五)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审批权限,将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风险可控、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大力推广“政银保”贷款模式和“信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等产业联合体融资模式,或依托农业龙头企业设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切实解决企业及其合作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个性化担保产品和优质便捷服务。
             (十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上市的培育辅导和支持,推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或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产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或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实现稳健经营。有效利用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发挥广东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作用,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省内证券经营机构创新业务模式,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改制上市或挂牌公司推荐、股份代理买卖、债券承销、股权质押融资等服务。
             (十七)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将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重点,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开发保险产品,为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设施及相关经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针对不同类型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创新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企业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项目,并做好投保、理赔等服务。
             六、强化安全链,提高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八)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推动、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建立健全覆盖产品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的信息档案,依托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开展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畜牧养殖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九)实施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标准体系,在生产、加工、储藏(保鲜)、流通等环节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省级农业标准化发展资金按规定给予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制订行业标准,申请获得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牌农产品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加大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申请国家级、省级品牌认证。
             七、完善政府服务链,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资源,着力培优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调查研究和协调指导,主动为农业龙头企业排忧解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合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一)强化服务指导。省农业厅要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优化认定流程,加强动态监测,做到有进有出、科学管理;建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与监测数据库,将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与前景、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资料入库建档,增强扶持措施的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构建经贸交流、产销对接、银企合作等平台,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要大力宣传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引入“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一网式”服务。支持涉农公共服务机构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量身打造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发挥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作用,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息收集、发布及经营决策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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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