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22〕3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31日


广东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二)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的供电价格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三)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实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广东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和省直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三、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7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广东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印发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要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地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对违规收费问题的摸排。通过12315、1234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7月-9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民政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交通物流、水电气、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国家铁路)的自查自纠分别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照国家民航局、国家铁路集团公司部署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地方铁路领域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目前既定职责分工落实。同时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企业调查、媒体报道、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地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三)联合检查阶段(2022年10月)。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地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1月)。各地、各部门要系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评估情况及有关牵头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由四部门汇总报告省政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工作,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坚持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研究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把清理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新型社交媒介等媒体资源,多途径宣传报道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动态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促交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情况调度,建立动态工作交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要每旬调度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协调相关重点难点工作,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