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104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广东省贯彻落实新法规有关许可要求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由于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系统后台统一修改许可证号编号和经营范围表述,有效期与原证一致。自2024年3月1日起企业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各企业下载许可证时请认真核对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的,请及时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工作方案,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及时联系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处。
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处联系电话:020-37886148、37886191,邮箱:abcd2320@126.com。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手册(企业申报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