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珠统字〔2015〕24号,以下简称《标准》)自印发以来,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统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提供了标准依据。但其后因上位法规定发生了变化,《标准》里涉及到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内容已被废止,且其后广东省统计局又印发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及其裁量标准,导致《标准》与《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存在诸多冲突的地方。市委巡察反馈这一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审慎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参照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废止原《标准》,参照省标准适用。
特此说明。
珠海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