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集聚,支持私募投资业务创新发展,优化私募投资营商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投高地,服务珠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聚集发展。明确扶持标准吸引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发展,鼓励各区规划建设股权投资基地,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申请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和开展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
(二)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早期投资和首轮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参与本地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的并购投资,发展壮大我市产业集群。
(三)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 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引导私募投资机构优先投向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企业,鼓励应用私募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支持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
(四)加大对办公用房和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的支持。对租购自用办公用房的私募投资机构给予补贴支持。支持私募投资机构人才纳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支持私募投资机构优秀人才申报“珠海市英才计划”。支持私募投资行业协会和知名投资机构在珠举办行业发展峰会、高峰论坛、颁奖典礼等活动。
(五)营造公开透明法治规范的发展环境。推动私募投资机构与银行、保险、券商、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联动, 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生态。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指导相关工作,为私募投资机构提供政策对接、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行业交流合作等服务。优化行业治理和纠纷协调机制,鼓励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
(六)适用范围及扶持要求等事项说明。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资金托管账户均在珠海,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机构。规定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私募投资机构及个人,如违反相关承诺或要求,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或补贴。明确本办法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套扶持政策,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6.《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8.《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