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斗门区支持经济类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珠海市斗门区支持经济类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经济类商协会在斗门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商协会高质、高效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由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对斗门区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及建造业等产业的集聚发展、品牌推广、规范引领、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商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商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斗门辖区;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斗门辖区外的商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本措施第八、九条工作的,视同区内商协会享受对应奖励。
商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上年度未向民政部门提交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或年检报告书(当年新成立的除外);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重点扶持方向
第三条 开展考核评优。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被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商协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考核每年开展1次。
第四条 鼓励扩容提质。对被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商协会,其专职工作人员(社保在商协会)一人以上的,按照拥有会员单位数量50家(含)-100家、100家(含)-200家、200家(含)以上,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荣誉称号奖励。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商协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不同称号的同等级认定不重复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政府各部门按规定依法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商协会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主办、承办展会、研讨会、品牌宣传、赛事等活动;
2.开展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工作;
(三)组织社会调查、数据监测、统计与分析;
(四)行业调研、规划与咨询;
(五)政策研究、宣传宣讲与效果评估;
(六)主办、承办职业培训、行业培训;
(七)产业链、供应链的招商和推广活动;
(八)政务服务评估、满意度测评;
(九)人才智库、政企交流等线上线下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开展商协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每年安排商协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基金20万元,由区业务指导单位对商协会秘书长及业务人员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商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商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商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商协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对引进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落户斗门区,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商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开展资金项目(第六条除外)的公开、评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选定第三方作为评审机构,会同各部门开展商协会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自身履行职责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第六条)的预算编制、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及履约、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加强服务及监管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商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名录。各部门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事项,积极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加强与商协会的对接合作,加大对商协会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商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商协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享受扶持资金的商协会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相关单位督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组织形式是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等。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本措施由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关于《斗门区支持经济类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