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现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和内容
(一)工作对象。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审计期为2023年。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工作。
(二)工作内容。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编制节能计划和目标。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计划和目标)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
二、工作进度
(一)确认名单。2024年2月29日前,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能源审计名单(附件2)确认,并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省能源局将据此公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二)开展能源审计。2024年5月31日前,重点用能单位须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制定2024―2026年节能计划,初步提出“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并将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内容须与纸质版一致)报送至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2024年6月5日前,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将所有能源审计报告电子版(刻录光盘),以及省级审核的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三)审核报告。2024年6月30日前,按照分级审核要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审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3。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属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计划和目标进行审核。其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由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现场调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重点用能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对于“十四五”以来已开展过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可结合前期能源审计成果和本通知要求,更新完善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将予以限期修改,对再次审核不通过或拒不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并予以通报。
(二)省能源局将把能源审计工作纳入各地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并组织分解“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人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组织重点用能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主体责任,根据能源审计情况制定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计划和目标,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和能效达标对标活动。对于能源利用效率低下,且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1.能源审计报告编写提纲
2.能源审计名单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评分细则
广东省能源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能源局 蒋帮镇,020-83138594;
省节能中心 梁喆,020-83378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