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办事指南》”),为规范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确保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全市电力设施安全,现就《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产业发展加快,社会各界对供电质量需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由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我局研究起草了《办事指南》。
(二)出台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23号);
6.《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年修正)。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中旬,我局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珠海供电局等单位意见,并已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由于起草期间,与相关部门及珠海供电局进行主动沟通,充分讨论,在征求意见前已及时修改相关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因此,行政系统内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较少。其中,第一轮征求意见共收集了4条意见(采纳4条),及时与反馈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修改;第二轮征求意见共收集了0条意见(均未再提出其他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了1条意见(未采纳1条,已充分沟通);通过局内法制审核流程,通过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级部门等加强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的各项要求,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形成监管合力。
四、主要内容
在广东省能源局印发的《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基础上,将审批流程进行细化,完善审批法律和不履行行政许可的处罚依据,增加法律救助和网上办理途径。同时,规范了我市市政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秩序,明确了市政等各类工程设施建设标准、基建项目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五、涉及范围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适用本《规则》。
六、执行标准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需按照《规则》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 35kV 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横跨两个及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3.同一作业同时涉及 35kV 及以上和 35kV 以下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 35kV 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七、关键词诠释
本指南所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概念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保持一致。
八、有利举措
在省能源局《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基础上,我局将审批流程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审批法律和不履行行政许可的处罚依据、增加了法律救助和网上办理途径、规范了我市市政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秩序、明确了市政等各类工程设施建设标准、基建项目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事指南》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该《办事指南》符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等加强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的各项要求,同时将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在办法中,回应企业期待和要求,充分考虑了合理性层面。为了提升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强化审批专业性,要求供电企业牵头拟定《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在《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出具情况说明,并要求供电企业配套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各环节的安全规范管理。
相关稿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珠发改〔2024〕25号)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