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答: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具体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问: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由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相关单位集体决策,综合考虑试点企业出资人、管理团队、关联方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投资经验、投资领域等因素,审慎给予试点资格。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需为合格投资者身份。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问:内资企业是否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可以,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一定投资管理能力且过往投资业绩良好的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向有哪些要求?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投资业务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2. 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


  3. 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4.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目前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经与珠海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在现行的外汇政策下,目前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认定时不做额度的限制与分配,由试点申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规模。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人向珠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纸质材料,并提供电子扫描版受理及初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提交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组织认定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审核各区初审通过的试点申请材料后,书面征求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意见后给出认定意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由市金融工作局出具认定通知书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手续后,试点企业应根据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和账户开立等手续)。

问:试点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答:试点企业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投资相关业务。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对于港澳企业或个人是否有优惠便利?

答:试点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建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将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

问:是否允许试点基金以FOF形式设立?

答:为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要求,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允许以FOF形式设立,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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