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社会公众对《指导意见》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指导意见》。
(二)出台依据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中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网上向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建议并已采纳。
三、目标任务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含:
(一)总体要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明确政府定价项目: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三)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有定(调)价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本辖区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教育部门对申请定(调)价学校的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于当年9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对于根据教育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于区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初审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根据教育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于市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定(调)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管:此部分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
(五)其他:斗门区可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五、涉及范围
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六、有利举措
一是坚持了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二是明确了收费项目。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三是规范了政府定价程序。主要明确提出申请的时间节点(6月底前)和文件清单、教育部门提交审核意见的时间节点(9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初审上报的时间节点(12月底前)、申请及核定的原则等。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指导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相关稿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珠发改价格〔2024〕2号)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