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娟女士:

  根据你与我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26年4月28日,你应向我中心支付租金、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陆元捌角肆分(¥12,306.84)(暂计至2026年4月28日,直到实际支付完毕时止),并将出租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我中心。我中心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送达《关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催告书》(编号:物催20260301号),但你并未按该催告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我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作出《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编号:物决20260401号),请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并将出租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我中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