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联合出台《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办法(修订稿)》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一)落实国家文件要求。2023年9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二)落实省文件要求。2022年10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25号),明确“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机制。”“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提交材料、具体经办流程等由各地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必要出台《办法(修订稿)》。
(三)资金支出方式发生变化。2022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2〕23号)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支出不再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范围。粤人社规〔2022〕25号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发生重大调整,为做好政策衔接,有必要出台《办法(修订稿)》,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明确。
二、《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办法(修订稿)》共十个部分,包括:总则,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担保与贴息管理,担保基金管理,贴息支出管理,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附则。有关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做好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的政策衔接。落实人社部发〔2022〕23号、粤人社规〔2022〕25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在《办法(修订稿)》明确强调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对原《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1号,以下简称珠人社规〔2020〕1号)关于“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等内容进行删除。同时,做好政策衔接,一是明确原来已经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按照修订后的办法使用管理;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上划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行清算。
(二)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和补充机制。落实落细粤人社规〔2022〕25号关于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等有关要求,在《办法(修订稿)》一是明确担保基金释放比例及程序。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调整担保基金规模,最高可将担保基金规模的50%予以释放,具体释放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二是明确补充机制、金额和程序。当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9倍时,触发担保基金补充预警;达到十倍时,财政部门应至少按担保基金的10%予以补充。具体补充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补充程序为市财政先行垫付,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按照上一年度公共收入预算占比,将应承担资金专项上解市财政。
(三)调整部分政策标准。一方面,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按照省现行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另一方面,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市现行政策的3年,调整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2年。
(四)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完善。一是细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流程。如明确贷款的申请流程、材料,简化担保审核流程、贴息申请流程,压缩担保和贴息审核时限等。二是明确代偿程序、材料、时限等。
三、新旧政策怎样衔接?
为确保政策衔接的有序性,明确对涉及调整的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五十二条明确,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