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5-08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6年1月5日起,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珠海大桥以东,105国道坦洲路口以南,港湾大道中山大学路口以南,金鸡路造贝路口以东合围成的区域。
不含区域内的金琴快线(港湾大道-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鹤港高速金湾东路段)、珠三角环线(洪湾互通-口岸人工岛)路段及高速公路。
(二)自2027年1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珠海大桥以东,105国道坦洲路口以南,港湾大道中山大学路口以南,金鸡路造贝路口以东合围成的区域。
不含区域内的金琴快线(港湾大道-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鹤港高速金湾东路段)、珠三角环线(洪湾互通-口岸人工岛)路段及高速公路。
(三)自2028年1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不含区域内的金琴快线(港湾大道-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鹤港高速金湾东路段)、珠三角环线(洪湾互通-口岸人工岛)路段及高速公路。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网址https://www.vecc.org.cn/)。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图中限行区域:珠海大桥以东,105国道坦洲路口以南,港湾大道中山大学路口以南,金鸡路造贝路口以东合围成的区域。不含区域内的金琴快线(港湾大道-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珠三角环线(南湾互通-鹤港高速金湾东路段)、珠三角环线(洪湾互通-口岸人工岛)路段及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