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现行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并于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 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严格对接国家立项指南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综合诊查类项目(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项目与清单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替代收费。

  (二)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公布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

  (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

  分类制定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金额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

  各类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急诊诊查费、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家庭病床建床费等9个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我市现行项目价格平移确定;便民门诊诊查费、院内院外会诊费、远程监测费、新生儿暖箱费、院内抢救费、心肺复苏术、院前急救费、安宁疗护费、救护车转运费等11个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全省最高限价确定;住院诊查费(药学)、各类床位费等9个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省最高限价的82%(珠海市医保缴费基数与全省最高缴费基数的百分比)确定;住院诊查费(普通)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不高于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全省最高限价确定。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照原项目价格比例确定。其中,新项目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三级的90%、80%确定;儿童加收比例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比例为0。

  (四)细化价格项目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依据国家立项指南,结合现行价格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对以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向市医保部门备案:上门服务费、救护车跨境转运加收项目、多学科诊疗费、会诊费(含远程会诊)和“床位费(单人间)”。

  二是明确特殊项目收费要求。1.“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仅适用于高层无电梯场景,且楼层需在二楼及以上(一楼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层10元,即二楼10元、三楼20元,以此类推;2.“心肺复苏术”项目不含气管插管服务,同一次抢救过程中开展多组心肺复苏的,最多收取一次费用。

  三是统一儿童加收项目收费标准。明确我市综合诊查类项目儿童加收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加收比例为0。

  (五)明确医疗机构政策落实的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价格政策规定及临床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严禁收取未列明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可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利举措

  (一)满足新型医疗服务需求

  增加便民门诊、药学门诊、护理门诊等收费项目,满足患者简易门诊服务、用药指导和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安宁疗护费、救护车跨境转运等收费项目,满足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临终医疗服务、照料、人文关怀等需求和跨境医疗转运需要。

  (二)规范医疗机构收费

  废止“辩证施膳指导”“脉图诊断”“中医体质辨识”等项目,服务内容均在各类诊查费中体现,规范医疗机构收费,收费项目简洁明了。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八、执行时间

  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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