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珠海又一部地方性立法,《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条例》在总结排水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排水管理原则,创新性规定了排水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等内容,有针对性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排污和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有关系么?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看看,从《条例》中我们能了解到什么吧~
作为个人,您知道需要这些!
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并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作为建设单位,您需要了解这些!
建设单位负有查明建设工程区域内地下排水管网的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区域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
区排水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水设施相关资料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
作为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这些!
1.强化排水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2.建立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便民小知识: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金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斗门区水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排水执法部门: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设施保护”“排水执法联动机制”等成熟管理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加强珠海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