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有助于提升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落实《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力度,不断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范围。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且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其他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等。

(二)过渡衔接工作相关要求。

1.证书过渡。《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2.证书换发。安管人员或受聘的施工单位可在原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考核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考核部门换发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证书样式见附件2)

(三)安全生产考核相关要求。

1.考试要求。安全生产考试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注册地考核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鼓励实行计算机线上考试。

2.考试成绩延续。自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应每年度参加不少于12学时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考核。

3.证书申领。申请人可以自行或由受聘的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对准予许可的,考核部门应发放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4.证书有效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核部门不得要求安管人员重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四)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1.继续教育形式。考核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继续教育,鼓励采取线上培训,满足安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求。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安管人员在原考核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结果应予认可。

2.继续教育时间。安管人员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每年度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提交延续申请时,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

3.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继续教育应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分别组织开展,持多证的安管人员应分别参加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

(五)考核合格证书状态变化相关要求。

1.信息变更。安管人员个人信息、单位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安管人员或受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考核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信息变更申请表,由考核部门按规定予以变更。(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2.受聘单位变更。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化后,对考核部门无变化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同意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对考核部门有变化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向原考核部门申请调出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安管人员也可凭离职证明、新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直接向原考核部门申请调出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3.证书延续。符合《考核管理办法》相应条件的,由安管人员本人或受聘的施工单位提交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考核部门负责审核。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应予注销。

4.办理时限。考核部门应当自考核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考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考核合格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考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三、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和工作保障

(一)考务管理。考核部门应加强考务管理,在考务公告中明确有关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考核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理。

(三)日常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要求,采取事中事后等多种监管方式,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履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违法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发现的安管人员违法事实、行政或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考核部门,由考核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应予撤销、暂停或吊销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部门应依据违法事实等材料依法作出处理。

(五)经费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考核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六)信息报送。考核部门应定期将考核证书、信用信息、处罚结果与部进行对接,及时做好证书信息的归集。请考核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联系表报部,并在每季度初报送上一季度考核信息。(联系表见附件5、信息报送表见附件6)

(七)系统保障。《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本地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要求,依托本地行政许可审批平台或相关考核管理系统,开展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停止使用,不再办理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010-65292703;邮箱:gongluchu@mot.gov.cn。

附件:1.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格式)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3.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格式)

4.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受聘单位变更申请表(格式)

5.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部门联系表

6.安管人员考核季度信息报送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