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一)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共同检查内容。 1.是否在地质灾害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信息;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档案、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情况: 6.是否根据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变化情况; 3.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或项目备案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