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128号)要求,现将我市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生的预拌混凝土”的规定,购买和使用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不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试件。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名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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