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英: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434558号),依法认定你于2024年10月19日所受的胸部挫伤,肋骨骨折(左侧第2、3前肋骨折)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受伤当月已在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参保。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2024〕434558号),并于2026年2月26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6〕60191号)。
2026年3月4日,我局通过短信、电话通知你前来领取《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你未前来签领。2026年3月4日,我局分别将《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寄送到身份证记载地址,无人签收。现向你公告送达《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人社医保服务厅17、18号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林先生,0756-2120221。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0001
2.《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60191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