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带来了两份议案,一是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 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二是建议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
白鹤祥认为,目前我国征信业最高阶位的法规仍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短板,主要表现在:
一是效力层级不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需要处理好信贷数据和替代数据、公共数据和市场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数据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要掌握征信信息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关系。把握上述各类复杂关系,需要依靠更高阶位的征信立法,提升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是相对滞后于征信最新实践。《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权限相对滞后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征信实践,监管震慑不够,不利于促进数字时代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在立法层面赋予征信监管部门专门的监管权限,推动形成征信发展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当前,对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针对征信全过程,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作出回应。
因此,白鹤祥认为,加紧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提升征信业法治水平, 更好地引领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创新,推动征信业现代化, 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须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法治化进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机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重生的机会,对于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白鹤祥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相关规定,运用法治化手段稳妥化解和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具体包括,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就其破产程序和重整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建议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基础制度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为重整机制的有效落实奠定基础;制定完整可操作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鼓励和引导并购等方式实现问题机构维持经营和“重生”的目标;强化重整程序与配套制度的联动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