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9〕3号)(附件1)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20年度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珠海市香洲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3.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列入“失信黑名单”;
4.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未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疫情防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本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曾获得其他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且同一实施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本资金其他扶持项目;
6.同一企业申请的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2020年度对香洲区的经济贡献。
(二)基本申报材料要求(所有申报主体均须提供)
1.资金申报封面(附件2);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承诺书(附件3);
4.2020年度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6.申报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7.税务部门盖章的2020年度纳税证明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8.申报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证明(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9.“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申报企业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二、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具体条件、扶持标准
(一)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建设
1.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获市级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2.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园区经营场地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月最高补贴1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传统企业拓展电子商务销售渠道
1.申报企业应为香洲区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并按规定向政府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准确填报网上销售情况。
2.企业通过自营电商平台、APP开展网上销售,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3.2020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2019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1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30万元。
4.2020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且与上年度(2019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7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100万元。
5.2020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且与上年度(2019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高管团队应3人以上,名单由企业申报,并由香洲区商务局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1.申报企业应在珠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进行业务申报。
2.2020年度,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实现的实际进出口额(海关数据)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的,按增长额每1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
3.本项目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商务交流活动
1.2020年度,企业、行业商(协)会与香洲区商务局联合举办电子商务培训、业务交流会,参会企业100家以上、参加人数200人以上的,给予承办企业、行业商(协)会费用补助。
2.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多申报5场活动。
三、其他申报材料
(一)申报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园区开办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等),园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的相关照片、视频等;
2.市级或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
3.园区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园区建筑面积的法定文件(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
4.入园企业清单(入驻企业须在香洲区登记注册,并标注入园企业分布图及各企业所占面积);
5.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的2020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
6.入驻园区的企业经营电子商务的证明(包括且不限于网上销售证明、凭证等);
7.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申报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的园区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址与营业执照相符,提交申报资
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2.申报年度的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提交申报资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3.企业经营电子商务的证明(网上销售证明、凭证等,与申请表数据一致);
4.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拓展电子商务销售渠道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单位2020年电子商务开展情况的简要说明(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以及网站(平台)总体网络年销售额等情况);
2.申报单位开展电子商务销售的佐证材料:
(1)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2)入账的申报年度网上交易收入明细汇总表;
(3)网上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
(4)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2020年度纳税申报材料和纳税证明。
(5)通过自营平台、APP等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自营平台、APP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文件;
(6)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与平台签署的协议以及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盖章确认)的其他书面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
3.申报单位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2020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4.如申请2020年度同比2019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的增幅奖励(含对高管团队的奖励),应同时提供2019年度的上述1、2、3项对应资料。
5.如申请对高管团队的奖励,需提供高管任职证明(中途更换的高管,以主要贡献者为对象)、有效劳动合同、高管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与存折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附件5)。
6.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2019年和2020年两个年度珠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入口:http://61.143.38.105:8084/EcssEnt/)申报的单据清单,需包含主要关键信息,如相关单证号、品名、金额、数量等。
2.2019年和2020年两个年度跨境电商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报关申报清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上各类型材料,需提供清单列表及复印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开具部门公章)。
(五)申报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商务交流活动项目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联合举办会议或培训业务合同(复印件),合同履行时间应在申报年度期限内;
2.会议或培训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履行时间应在申报年度期限内;
3.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费用支出时间应在申报年度期限内;
4.会议或培训内容、流程说明;
5.参加人员或单位名单;
6.参加人员签到表;
7.现场照片。
四、申报时间与受理方式、地点
请于2021年4月8日至5月7日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以A4纸胶装成册)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内容与纸质版一致)至香洲区翠景路99号香洲区政府行政中心324室,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申报。
纸质材料需有封面(封面模板见附件1)和目录,每一页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梁广南,电话:2516963。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商务局组织并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审查;
(三)区财政局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
(四)香洲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六)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扶持资金计算方法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受当年专项资金总量限制。当年拟扶持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额时,最终扶持金额按照拟扶持金额×(专项资金总额/拟扶持总金额)的公式计算。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核查、绩效评价。
(二)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9〕3号)
2.申报资料封面(模板)
3.申报承诺书
4.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模板)
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
2021年4月6日
(联系人:梁广南,联系方式:251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