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珠金组通〔2019〕60号)

  (二)《金湾区产业人才库和产业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珠金人社〔2019〕84号)

  (三)《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珠金人社〔2019〕86号)(以下简称“新政”)

  (四)《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珠金府办〔2015〕42号)(以下简称“旧政”)

  (五)《2021年金湾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和创新驱动企业名录》

  二、申报项目及补贴标准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10万元(新政)、5万元(旧政)

  (二)出站博士后安家补贴:15万元(新政)、10万元(旧政)

  (三)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15万元(新政)、5万元(旧政)

  (四)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建站资助:50万元

  (五)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资助:20万元

  三、资格条件

  (一)企业资格条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符合《2021年金湾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和创新驱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企业”)。

  2. 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资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

  (2)2019年1月1日后设站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1.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

  (2)2019年1月1日后进站。

  说明: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站的博士后人才,第一年补贴参照旧政申报,第二年补贴参照新政申报。

  2. 出站博士后安家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金湾区从事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2019年1月1日后出站;

  说明: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才,参照旧政标准申报

  (2)出站后继续工作满1年;

  (3)已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

  3. 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金湾区从事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2019年1月1日后出站;

  说明: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才,参照旧政标准申报

  (2)出站后继续工作满3年;

  (3)已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一)在站博士后补贴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2. 就业登记备案(经办部门直接查询);

  3. 进站批文;

  4. 博士学位证书;

  5. 市经费资助证明。

  (二)出站博士后补贴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2. 就业登记备案(经办部门直接查询);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出站);

  4. 博士后证书;

  5. 市经费资助证明。

  (三)建站资助

  1. 设站批文;

  2. 市经费资助证明。

  五、申报流程

  申报采用网络申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登录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进行业务申请及受理(http://fc.jinwan.gov.cn:8323/jw_fczj/index.html#/home),具体如下:

  (一)账号管理

  1. 个人账号。个人登录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注册申请账号,进行业务申请。

  2. 企业账号。企业登录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注册申请账号,进行业务受理。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须在2021年8月25日至12月25日期间(逾期将关闭申请功能,视为个人自动放弃)登录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申请页面,按要求填报业务信息后,个人业务信息将送达用人单位审核。

  (三)单位受理

  用人单位须在2021年8月25日至12月25日期间(逾期将关闭受理功能,视为单位自动放弃)登录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按要求审核并受理业务信息后,受理通过的业务信息将上报至受理机构审核。

  (四)受理机构审核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的,系统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须在及时修改上报。

  (五)公示

  将审核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放补贴

  1. 经公示无异议,发放博士后补贴/建站资助;

  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款“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为个人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规定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政策咨询

  1. 咨询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咨询地址:金湾区金鑫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一楼

  2. 咨询电话:0756-7262615、0756-7263397

  3. 咨询邮箱:zhjwhr@163.com

  六、本指南由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