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44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有关单位:
2019年10月以来,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91号)精神,下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9〕1813号,以下简称《推荐通知》),组织开展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目前各地民政局和省有关单位已报送推选名单。近期,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民函〔2020〕39号),部署补充推荐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力量作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的候选对象。现就做好我省补充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有关安排
(一)补充推荐对象。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或为我省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二)补充推荐的奖项类别和要求。
补充推荐的候选对象,仍分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4类奖项。
已按《推荐通知》要求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可再次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推荐单位可以重复推荐该企业或个人。已按《推荐通知》要求申报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的,不可再次申报同一奖项。
(三)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1.捐赠企业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和我省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企业。
2.捐赠个人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和我省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个人。
3.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评选不以捐赠款物金额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示范性等为主,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和我省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等。
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慈善项目和设立的慈善信托。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和我省疫情防控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二、推荐名额分配
我省补充推荐总名额不超过8个,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各地各部门按以下补充推荐名额进行报送(每类奖项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一)各地市民政局负责补充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广州、深圳不超过2个,其他地市不超过1个。
(二)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补充推荐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补充推荐单位,推荐不超过2个。
(三)其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民政厅),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补充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补充推荐不超过1个。
(四)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补充推荐,不超过2个;省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的补充推荐,不超过2个。
(五)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补充推荐,原则上每家单位补充推荐不超过1个。
三、申报程序和有关工作衔接
(一)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进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接收和汇总,并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推荐之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1-8,电子版本请到省民政厅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按上述推荐方式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至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
(二)各推荐单位根据《推荐通知》已经将原推荐名单报至评委会办公室的,不需调整和撤回。
(三)省民政厅将按照《推荐通知》统一组织对原推荐名单和补充推荐名单的评审工作,名额相互独立,不混同、不挪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力量积极行动,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突出贡献,彰显了慈善事业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挖掘先进典型,提高推荐质量,按时报送材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确定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把关、推荐。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补充推荐时,要重点推荐在湖北省、武汉市和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志愿者等。
(四)补充申报“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民政厅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推荐补充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填报申报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不得再行参评。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附件8: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推荐工作征求意见和公示要求.doc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