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资字〔2019〕14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文件要求,不断提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整体效能,2020年度省科技专项资金继续部分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程序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以“省级引导、市级统筹、充分放权、事后监管、绩效导向、奖优罚劣”为原则,省科技厅将任务清单下达至各地市,由地市科技部门参照往年额度组织提出具体项目,按照省、市财政部门要求纳入市县项目库。各地市切块资金额度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整体预算情况和市县项目库入库项目质量确定。各级人大审定预算后,各地市科技部门根据切块资金额度提出立项(出库)项目清单,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任务导向
“大专项+任务清单”支持的项目须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地市优势特色产业,符合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战略,注重绩效目标导向,资金投入方式一般是事前立项资助,也可以是奖励性后补助,组织实施的方向类别包括:
(一) 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扶持中小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完善研发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信贷和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等方式,推动科技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所支持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二) 引进重大科技创新资源。
支持地市围绕重点科技工作、优势特色产业引进重大科技创新资源,加大对区域创新能力的支持和配套力度。
(三) 支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按照国家和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开展现代农业科技攻关、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农村科技特派员等工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四) 提升地市科技服务能力。
提升市(区、县)和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报告、科技统计与创新监测服务体系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机构承担地市创新管理工作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 项目组织和经费使用须符合程序。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就实施方案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任务导向自行组织项目,形成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含项目名称、方向类别、立项金额、补助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绩效目标等),及早纳入市县项目库。切块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上会和项目报备,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和资金下达到各承担单位。
(二) 加强项目管理和规范化实施。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执行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创新监测等,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大专项工作实施情况。
(三) 适时组织绩效评估与项目抽查。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地市切块资金的安排程序、支出进度、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项目抽查制度,监测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切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市要坚持立项、管理并重,统筹抓好本市所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
(四) 强化廉政监督和风险防控。
各地市要完善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风险防控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资管处 叶超贤,020-83163942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王荣顺,020-37666872
省科技厅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