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电函〔2019〕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要求,促进广东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我厅将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以下简称公共海外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海外仓的定义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5、服务外贸经营主体50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60%。
四、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四)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2017-2018年)、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共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九)申报企业与外贸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外贸经营主体支付公共海外仓相关服务费用凭证;
(十)2018年月均发货单量情况说明及2018年1月、6月、12月发货单量的系统截图;
(十一)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十二)介绍公共海外仓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五、申报要求
(一)每个申报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6份,按A4纸规格打印,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版及视频资料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报送;
(三)请各市商务局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于7月25日前汇总报我厅(电子商务处)。省属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7月3日
(联系人:柯哲,电话:020-38816432,传真:3826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