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117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规定,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2020年省民政厅将依法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工作(以下简称“审计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做好项目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自觉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参照所属地区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稳妥安排复工,疫情防控期间,不举办年会、展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各类聚集性活动,采取网上办公、通讯联络等措施,减少人员集聚,降低疫情发生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登记管理服务事项,按照《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办理。因疫情期间无法召开会议按期换届的,可在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smzt.gd.gov.cn/)申请延期换届,收到短信通知后将相关纸质材料寄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二、2020年2月24日起,省民政厅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0年度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期间,全省性社会组织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按《章程》规定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向省民政厅提交审计申请,并填写《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报表》(附件1)或《全省性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申报表》(附件2)。省民政厅将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06〕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前,请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提供资料清单和纸质、电子(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核后确定下一步审计程序,在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做好自身防疫情况下开展现场审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社会组织实施审计后,向省民政厅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同时反馈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根据审计结果,并结合其它有关材料办理具体业务。
四、2020年2月24日前,已经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仍可按原流程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