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实字〔2019〕1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
为优化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省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要求,现对我省276家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2019年度评估204家(1986-2016年立项,名单详见附件1);
(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类)2019年度评估72家(2010-2016年立项,名单详见附件2)。
二、评估相关要求
(一) 请各主管单位和重点实验室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填报相关数据,评估的相关结果将作为未来给予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 围绕重点实验室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研究水平与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及开放运行等情况开展评估。
(三)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评估实验室研究方向创新性和前瞻性、研究内容取得的突破或进展、人才队伍培养引进等;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评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投入、研究先进性、科研团队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等。
(四) 评估申请书中列举的项目、经费、论文、专著、专利、奖励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情况均需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未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未附收录证明的,视为无效。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三年依托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的研发(R&D)经费支出(按年度统计报表的口径和数据)。
(五) 科研项目、重大成果产出、奖项须为依托单位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主持或参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应与已立项的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叠,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评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运行经费资助;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或整改。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估或因不合格撤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五、填报要求
(一) 实验室相关代表成果材料及相关变更材料需上传到阳光政务平台,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 以实验室主任账号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全,未按要求填写;上传的相关材料印、章、签名不全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审或论证;
(三) 阳光政务平台网上集中填写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6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17:00。
六、联系方式
1.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处(专项业务咨询):罗霄鹏、谢一心,020-83163650、83163815
2.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评估业务):薛露、陈树敏、罗俊博,020-83163476、83631073
3.业务受理及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020-83163930、83163338
省科技厅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