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9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关于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在2017年至2019年我省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的慈善活动,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历年已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一)“慈善楷模”奖项:在我省开展慈善活动,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是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的,可推荐“慈善楷模”奖项。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设立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兼顾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
(三)“捐赠企业”奖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2017年至2019年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兼顾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效果、履行社会责任及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可推荐“捐赠企业”奖项(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四)“捐赠个人”奖项:在2017年至2019年我省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兼顾参与慈善事业的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个人,可推荐“捐赠个人”奖项(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其他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参评。
二、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广东省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评委会,由省直有关部门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代表组成。下设省推荐工作评委会办公室(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负责本次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推荐名额分配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四类奖项,表彰名额共150个:慈善楷模30个、慈善项目(慈善信托)50个、捐赠企业40个、捐赠个人30个。我省总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各地各部门按以下推荐名额进行报送(每类奖项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一)各地市民政局推荐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名额不超过3个,各市级民政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63个。
(二)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推荐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三)其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民政厅),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
(四)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8个;省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五)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四、推荐程序
(一)分级推荐。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接收和汇总,并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推荐之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1-8,电子版本请到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按上述推荐方式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一份至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
(二)形式审查。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推荐情况以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对全省推荐单位(个人)组织初审,提出候选推荐名单。
(三)组织初选。评委会对候选推荐名单进行投票。同时,社会公众对候选推荐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情况,提出推荐入围名单。
(四)征求意见。省评委会办公室将推荐入围名单征求公安、安全、外事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社会公示。省评委会办公室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初步推荐名单,提交省民政厅厅务会审议后,形成拟表彰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名单审定。拟表彰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推荐名单即为表彰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民政厅厅务会审议决定推荐名单,并向民政部报送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发掘和推荐本系统、本地区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尤其是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战略。
(二)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民政厅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被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填报申报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不得再行参评。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附件1:关于报送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对象的函(.doc
附件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
附件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8: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征求意见和公示工作要求.doc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谭琭 020-83352190
电子邮箱:mzt_tanlu@gd.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社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