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10月26日印发了《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配套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5日
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依据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农农〔2019〕114号),以下简称“乡十条”。
二、申报对象
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远洋渔业);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的涉农区。
三、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监测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材料;
5.民宿经营主体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民宿专项审计报告、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和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民宿经营主体应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民宿;渔业与畜牧管理科--休闲渔业示范点;农村合作经济科--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家庭农场。
(二)“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参展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所获得的奖励是条款对应款项,而不是按照产品个数累计奖励;
5.参加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活动的相关通知文件及获奖证书;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农业管理科--参展。
(三)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证书复印件;“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四)商品有机肥使用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证书复印件;“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与有关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销售方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销售登记产品;采购合同、采购凭据(销售方的销货票客户联、销售方出库单客户联(盖上销售方的公章)、发票;货款支付凭证;有机肥使用情况生产记录及相关照片;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8.“菜篮子”种植基地和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生产基地之外的申报主体,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广政府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186号)另行申报;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业管理科。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证书复印件;
7.购买仪器设备的发票;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六)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经营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冷库、购买冷链物流配套设施的合同和发票;
5.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7.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该项的市级扶持资金(市级直接扶持资金、各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直接扶持的市级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公园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相关证明文件和证书;
3.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需提供所在区(功能区)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镇一业”,需提供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村一品”,需提供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加盖公章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表决书;
4.农业公园参照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A级村镇的条款执行:对于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5A、4A、3A的农业公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八)贷款贴息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申请资助单位的进帐凭证、申请资助单位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财务凭据(需盖上公章);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九)远洋渔业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5.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6.新建造或购置新建造的远洋渔船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7.本措施实施年度起,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渔船,我市给予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20%奖励,但单艘船所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乡十条”所列船型的奖励;
8.符合条款6和7的单个经营主体可同时获得奖励;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渔业与畜牧管理科。
(十)注意事项
1.每个申报主体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接受市(区)财务、审计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等;
2.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时,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
3.申请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需标注页码),一式五份;
4.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辖区申报主体提供的加具所在镇政府意见的材料,核原件并加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收资料(各区相关单位/企业、市农业农村局直属单位和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由乡村产业发展科汇总并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责任科室及分工,各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
5.本《申报指南》与“乡十条”配套使用;按照年度计算,2019年度为起算年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发生的扶持项目,由2022年的省级和(或)市级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四、资金申报与受理
(一)凡符合“乡十条”规定条件的珠海市各区、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对同时符合同类型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由经营主体自行选择,但单个经营主体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不得超过该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最高额度(远洋渔业企业除外)。母子公司或单个经营主体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报市级扶持资金(含下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市级资金)。
(三)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到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辖区相关单位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国资委直属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相关通知在官方媒体上同步发布。
(四)公示、审定及资金拨付
1.市农业农村局就申报材料复核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最终结果上传至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情况,拟订市级拟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3.市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拨付到各区(功能区)的扶持资金,由各区(功能区)负责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监督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偿还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乡十条”扶持资金: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绩效评价等资料,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的;
6.提供虚假材料的;
7.享受涉农资金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经营主体,产生不良失信行为,被主管部门指出且拒不改正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二)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由各区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对该企业的支持资金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乡十条”扶持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复核、拨付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