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新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的要求,我厅计划开展2019~2020年度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检查环节和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为在广东省内销售的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检查环节包括在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等环节;检查方式包括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

  二、检查内容

  (一)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的要求,核查污染物控制装置、随车清单、环保信息标签与信息公开情况是否一致。

  (二)环保达标情况。检查轻型汽车是否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等标准和文件要求。检查重型汽车是否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 857-2017)《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等标准的要求。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标准的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我厅已将“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两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单独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二)请在广东省内销售的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做好产品质量把关,确保新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将抽样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发动机送检,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拒绝或延误检查。相关单位联系方式(格式详见附件)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我厅。

  附件:生产、进口企业联系方式汇总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020-85266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