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新型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珠高〔2017〕1号)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珠海高新区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扶持经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区财政对其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
1.设立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单位的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具备适合初创期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人际交流、开放式办公的设施和服务环境,符合暂行规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研发、办公和对其服务的区域应相应集中;
2.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建立为创业团队提供信息共享、技术、市场、软件及硬件等方面支持的孵化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场地服务以及便利化的创业辅导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具备符合规定的20家以上初创期小微企业,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的扶持经费。初创期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特色;
2.在区管委会认可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登记注册,与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签订了孵化协议;
3.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成立),注册资本不超过100万元;
4.初创期小微企业应在创业载体内常年办公,已正常开展研发或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
5.该20家以上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股东不能重复,否则只能按一家累计。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经费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众创空间)经费资助申请表;
2.建设运营单位在孵企业运营情况报表;
3.符合条件的20个以上初创期小微企业情况汇总表;
4.众创空间服务体系建设报告;
5.申报单位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对该场地自主支配协议、众创空间的平面分布图等文件复印件;
6.办公服务区域照片;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申报单位上一纳税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若上述众创空间具备符合规定的20家以上初创期小微企业,应再提交以下资料:
1.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项目计划书、公司章程;
2.在创业载体登记注册并与创业载体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3.创业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人员常年在孵化载体研发、办公证明;
4.初创期小微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主营业务、产品图片及文字介绍、团队介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注释:申请扶持经费的创业载体建设运营单位及相关初创期小微企业,如提供虚假资料,两年内取消该创业载体及相关初创期小微企业向区管委会申请各类扶持资格。
四、申报要求
(一)2020年12月4日下午17:30截止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未按规定要求时间提交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申报材料报(一式一份)送至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地址:珠海高新区大洲科技园A区511室)。
联系人:吴振方
联系电话:0756-3629997
附件:1.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众创空间)经费资助申请表
2.建设运营单位在孵企业运营情况报表
3.初创期小微企业情况汇总表
4.众创空间服务体系建设报告
5.《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