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保险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321号)精神,为做好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2020业务年度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支持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1和附件2)出口投保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8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所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6%。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根据投保企业注册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1份)并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附件4),在2021年2月1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市商务局;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同步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和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保险公司填写,加盖公章)
(2)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企业填写,加盖公章);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银行进账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电子版);
2. “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加盖公章),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加盖公章);
3. 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请材料自查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20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上“实缴保费”金额。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
2.注意收集申报指引所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并留存保险公司盖章件备查。
3.申请表中的实缴保费人民币金额应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佐证材料方面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主要是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
2.为确保评审、复核工作准确需要,对于非垫付类企业,需要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电子版);对于垫付类企业,要求各保险公司提供小微企业应收款台账,从而核定小微企业垫付情况。
3.考虑到出口企业按买方国别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出口情况,保险公司也据此计算保险费,故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各出口企业在本资助期内投保出口至“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对应的保险金额及申报保费金额,审核机构以此作为审核依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中“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实缴保费金额按相应美元申报保险费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
(四)汇率
折算汇率以粤商务贸函〔2020〕239号文正式发文当天(2020年8月11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值为6.9711。
(五)重复投保情况
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总体原则如下:
1.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垫付保费且申请小微专项资助的,视为重复投保重复申报,评审时应剔除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2.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申请小微专项资助,如一家保费由保险公司全额垫付,另一家由企业缴付全额保费或部分保费的,应根据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保费全额或部分自付的企业可以申报。保费由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不可以申报,评审时应剔除属垫付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3.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小微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该企业可以申报。如“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小微专项申请和一般企业申请。
(六)核实垫付类企业存续情况
注意核实垫付类企业存续情况。对于保单生效之日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已经注销的垫付类企业,由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承担一定期间风险,因此按照保单生效日至企业注销日的保单存续期间计算资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应资助金额=实缴保险费(含保险公司垫付)金额÷365×存续期间×资助比例。存续期间按照保单生效日(含当天)至企业注销日(含当天)的天数计算。
附件: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2.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3.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4.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
5.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名单
珠海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5日
(联系人:赵静,联系电话:2159872)
附件2: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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