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及省厅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库申报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时间
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三、支持内容、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参展。
1.支持内容。对我市外贸企业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展位费不超过最高限额和展位费实际支出额的支持。
2.支持标准。东盟10国、南亚4国、南太岛国、阿联酋、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墨西哥、巴西、智利;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尼日利亚等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30000元,其他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50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的展位数最高不超过2个。
3.申报材料
(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见附件,原件并加盖公章);
(2)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6)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仅限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需提交;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已申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若有外文材料,需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
1.支持内容。对在我市税务部门备案的且2016年度以来在外经贸业务方面无违法违规的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建设给予扶持。
2.支持标准。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2019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项目库申请表(见附件2)
(2)2017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2017年7月-2018年6月服务平台建设的支出凭证;
(6)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部门提供的2017年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
(7)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8)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培育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
1.支持内容。对珠海市内注册的外贸企业入驻我省重点培育的展销中心给予每家入驻企业场租、特装、运输、仓储等费用的支持。
2.支持标准。一般外贸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100,000元;经省认定的出口名牌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200,000元。
3.申报材料。
(1)入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3)入驻企业与重点培育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项目方签订的入驻合同;
(4)入驻企业支付场租、特装、运输和仓储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或银行付汇凭证;
(5)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递交到以下地址:红山路230号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进出口商会窗口,联系人:彭耀静,林丽云;联系电话:2682781,2682782。
附件: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
2.2019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项目库申请表
珠海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联系人:郑森洪,电话:2159302)